电子政务系统绩效的评估主体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几个政府主管部门联合,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作为评估主体;二是电子政务系统所属单位单独,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作为评估主体。
主要通过对电子政务系统服务、技术、可持续性、成本效益和可复用性五个方面的评估,掌握系统的服务质量、运行质量、应用效果和成本效益情况,促进系统的优化和系统效能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