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的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研究都是刚刚起步,成果数量很少。各种体系之间不论在架构上还是方法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且每一种理论自身仍然都处于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之中,尚未形成一套完全成熟的体系。本书在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针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特点,研究并建立一套包括基本指标和评价模型的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并论述将该体系应用于系统管理部门的运维管理工作和预算规划部门的预算审批、制订与执行工作的方法,从而实现对电子政务的闭环管理。
对于电子政务的高层管理部门而言,绩效评价体系的作用在于可以将其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使绩效与预算相结合实现闭环的管理过程。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历史绩效和经验为预算审批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2)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制订预算目标、标准预算额度,并据其监督预算的执行效果。对于前者,本文第2、3部分从申请单位的当前建设能力、学习成长能力以及与其他部门类似系统的已知难点和建设效果等几个要素出发,分别设计了预算决策量化分析模型以及基于知识库技术的预算决策支持系统。对于后者,本文第4部分简要介绍了将绩效评价体系应用到预算制订和执行工作的基本过程。
对于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的主持者,也就是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规划管理部门而言,绩效评价并不仅仅意味着对现有各系统的现状进行“摸底”,以及为相关建设单位提出改进建议。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电子政务系统的绩效评价是整个政府绩效预算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真正的价值在于帮助管理部门对未来电子政务建设的整体规划和预算分配作出合理的审批决策。
由于我国的绩效预算管理制度尚未完善,而电子政务建设又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新兴领域,目前在这一领域的预算审批决策往往通过由专家组进行项目前期可行性评价的方式实现的。尽管这种体制比传统情况下盲目压低预算申请额度的方式更为科学和客观,但理论研究与实践效果仍然已经证明,以前期评价为主的预算决策方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对此,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专家马国贤教授在《政府绩效管理》一书中(P231-232)进行了清晰的表述:“首先,由于对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价理论和方法论来自企业管理,以经济效率为核心,因而在我们将其移用于公共管理时,无论怎么改造,在应用上都存在某些缺陷。……其次,前期评价属于预期评价,是建立在各项假定上的,因而,即使应用于企业投资项目评价,由于评价人员间阅历、专业、价值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往往对同一项目的评价结论有差异。而移用于政府评价,有时往往结论差异更大,‘十个专家十个结论’,这就造成政府决策上的困难”。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学者们基本上都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弱化前期评价,强化后期(绩效)评价”,通过充分发挥后期绩效评价的预警功能实现对新项目的决策与参谋作用。在这种模式下,虽然电子政务系统在立项之前仍然要经过前期评价的筛选,但是其依据将更多的来自于该部门前期或其他部门的实践经验,以“结果”而非“预期”作为审批决策的基础,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前期评价的“空对空”性质,提高预算决策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由此可见,通过深入发掘绩效评价体系在预算审批中的辅助决策功能,将使电子政务系统的绩效评价工作与电子政务的预算管理工作挂钩,是推动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工作形成良性循环、不断完善的闭环过程的重要环节。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在预算审批决策中发挥的作用和方式并不相同:
(1)对于已有电子政务系统的升级改造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作用在于向决策者描述该系统前期建设的实际效果。由于是针对同一个系统和同一个建设单位,因此这种情况下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于预算管理而言同时具备了预测和考核两方面的意义。从预测的角度看,如果该单位在上一期该系统的建设运营中表现不好,那么在克服目前存在的问题之前就盲目扩建显然很难收到预期的成效;而从考核的角度看,如果前期的预期效果没有实现,意味着前期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再行立项。
可见,对于升级改造类的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完全可以作为主要的决策依据,即预算审批的“硬指标”。事实上,印度的EAF框架中就是采用这种方式控制未来预算的:在EAF中列出了用于指导未来投资的决策标尺,根据该标尺,凡是前期绩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的,均认为效果很好,允许继续投资;凡是前期绩效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则认为效果很差,不予追加投资;对于二者之间的分数则进行详细分析和考察再予决定。从实际效果看,这种方式简单易行,而且可以起到有效的督导作用,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借鉴。
(2)对于新建电子政务项目,由于在预算审批时不可能存在对该系统的绩效评价,因此也就不可能按照上面这种方式为决策提供支持。不过没有直接针对该系统的绩效评价结果,并不意味着预算管理部门在该预算的审批决策中缺少可以参考的经验和依据:
首先,提出预算申请的单位往往在此之前已经建设过若干电子政务系统,而通过对这些系统进行绩效评价,预算管理部门将可以分析出该单位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实际能力和表现。对于下一期的建设项目而言,建设单位的这些能力和表现,特别是最近阶段的表现,将是预测其能否顺利实现预算目标的重要依据。
其次,对于申请建设的系统,尽管申请单位是第一次建设实施,但是其他单位则可能已经实际建设过。而且对于电子政务系统,尽管应用环境和具体业务有所差别,但从基本模式上看不同系统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似性。因此对于一个电子政务系统,在本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其他行政区域(比如其他区县、城市)之间往往可以找到非常类似的系统。显然,这些相似系统可以作为预测本系统可行性和预期效果的指南,通过对它们的绩效评价结果的分析,预算管理部门能够作出的更加客观决策。此外,通过这种模式,决策部门还可以在其他系统教训的基础上提醒立项单位需要特别注意的工作环节,从而弥补了其在该类系统建设经验上的不足,使其能够在建设前期就做好充分的准备。
因此,对于新建项目而言,同样可以通过绩效评价加强预算决策的科学性。不过与已有系统的升级改造项目相比,由于针对性较弱,因此并不能像前一种情况那样直接作为预算决策的主要标准,而是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决策参考依据。此外,由于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各种相关信息进行综合挖掘,而不能像升级改造项目那样直接以绩效评价分数为标准,因此其实现难度也很大。不过对于目前仍处于“无据可依”的电子政务系统预算工作而言,通过绩效评价提供决策依据将可以有效的扭转现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本文后面讨论的决策模型和专家系统都是基于这一思路的。
在建立起绩效评价体系并对相关单位和系统进行了实际评价之后,预算管理部门即可以根据历次的评价结果,对新的电子政务系统立项申请的价值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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