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的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研究都是刚刚起步,成果数量很少。各种体系之间不论在架构上还是方法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且每一种理论自身仍然都处于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之中,尚未形成一套完全成熟的体系。本书在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针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特点,研究并建立一套包括基本指标和评价模型的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并论述将该体系应用于系统管理部门的运维管理工作和预算规划部门的预算审批、制订与执行工作的方法,从而实现对电子政务的闭环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的绩效评价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目前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相关成果包括美国基于联邦实体架构(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以下简称FEA)模型 的评价体系、印度基于电子政务评估框架(E-Governance Assessment Framework,以下简称EAF)的评价体系,以及对信息系统绩效评价具有重要意义的COBIT体系等。本文将分别比较已有的评价体系是否适用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相互比较,首先需要建立一个适当的标准。对于本文而言,该标准就是这些成果是否能够充分满足我国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目标。本文在绪论部分已经提出,建立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闭环的电子政务系统管理体制,使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成为一个不断完善的良性循环。为了达到这一最终目标,评价体系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标准:
(1)全面覆盖电子政务系统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及各方面属性。
与其他信息系统一样,电子政务系统也具有极高的复杂度:从时间上看,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规划——实施——运维与检验——再次规划”或者“投入(系统建设与运行)——产出(系统提供的服务)——再投入”的周期性循环,而从空间上看,它又是一个由信息技术资源(软硬件和数据)、人力资源、管理控制机制和组织结构等多个实体构成,并在它们的相互作用下运转工作的开放系统。
对于绩效评价而言,无论从时间(生命周期)角度还是从空间(系统构成)角度,都难以通过对部分环节的评价而得到电子政务系统的整体绩效。原因在于:从时间上看,系统生命周期是一个循环过程,因此其每个阶段都既是之前其他阶段的结果,也是之后其他各个阶段的动因,所以并不存在一个超越于其他阶段之上的“汇总阶段”;而从空间上看,上述各个实体之间的地位是非常平等的,它们一方面都对系统的运行提供动力,另一方面又始终处于相互作用和影响之中。所以如果将其割裂开来,仅以部分实体作为观察对象,将无法理解观测结果与系统效果之间的联系。
因此,电子政务系统的绩效评价体系必须涵盖电子政务的所有主要属性,否则评价工作将如盲人摸象,单凭鼻子的粗细判断其强壮与价值,却没看到后面还有一条瘸腿。
(2)能够对各方面属性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
综合评价是绩效评价的重要环节。但是对于电子政务系统而言,由于其指标涵盖了从信息技术到组织管理、甚至是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其综合评价也不是简单的加减汇总,而是要至少近似的反映出各种指标的客观规律。对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而言,这是一个很难但又必须实现的目标。
(3)能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识别出存在的问题。
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识别问题,为后续的维护改进提供重要的依据。因此,电子政务绩效评价体系应当提供针对评价结果的解释方法,帮助高层管理单位和被评的建设使用单位准确的定位问题所在,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4)能够帮助系统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性的维护改进措施。
如前所述,对于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而言,实现闭环管理的关键就在于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于后续的维护改进工作之中。因此,绩效评价体系应该能够根据识别出的问题进一步提出系统维护与改进建议。
(5)能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为预算决策提供量化依据。
与系统改进建议功能相似,评价模型也应该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部门(比如我国的各级信息委、发改委等机构)提供量化的决策参考,辅助其进行未来建设决策。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吸取国际经验,大力推行绩效预算管理制度,希望通过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来指导预算审批,而本体系正是针对各个单位具体系统的绩效评价工具。因此,本文将评价体系对预算决策的支持也作为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之一。
除去这些目标之外,评价体系还应满足其他一些常规的设计原则,比如评价指标的具体性和统一性、评价方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评价体系对电子政务的针对性等。由于这些原则的含义和目的都很清晰,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一、美国体系的适用性
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是以联邦实体架构(FEA)模型的子模型“绩效参考模型(PRM)”为基础,通过政府项目绩效管理中的PART等工具的配合使用来完成评价工作的。可以说,这套评价体系确实深入的考虑了电子政务系统的内在规律,并且充分体现了50多年来美国政府在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方面所积累的深厚经验,所以能够在几年来的联邦电子政务管理工作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实现了美国政府对该体系的预期要求。但对于本文所提出的预期目标,我们还需要详加分析:
美国的评价体系基本覆盖了电子政务系统的各个方面,但在部分环节上缺乏具体性。PRM模型将该评价体系描述成为价值链结构,该体系从空间上涵盖了软硬件系统、信息与数据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等实体,从时间上覆盖了投入和产出两个要素,因此是比较全面的。而且根据PRM模型的附录表格,可以看出这些指标的定义也是比较具体的(但是在实际评价中,仍需被评单位以其为指导自行定义实际使用的具体指标)。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它并没有明确的覆盖系统生命周期中的规划和实施阶段,以及系统的控制环节。不过在PRM模型的描述文档中提到,该体系的实施是与联邦管理预算办公室(OMB)的项目评价分级工具PART(Program Assessing Rating Tool)结合使用的,而PART主要针对的就是项目的设计、规划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但是遗憾的是,在PART中对这三项内容都只是给出了非常概括性的一级指标,而真正用于评价的二级和三级等细节指标则要求相关部门自行设计。
PRM模型及其配套使用的PART等工具都要求评价部门对各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进而作为决策依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工具都没有指明应该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分析,而是将综合评价工作交给评价人员自主处理。从这个角度说,该体系其实并没有提供综合评价工具。
对于通过评价结果进行问题识别,根据相关文档的描述,PRM模型之所以设计成价值链的结构,就是为了用一个清晰的视线(“line of sight”)将电子政务系统各个环节间的驱动关系表达出来,从而帮助发现问题的所在以及可以提高或改进的地方。因此,可以认为该体系已经建立了问题识别的基本框架。
“改进与提高”是PRM乃至整个FEA的核心目标之一,因此在PRM的三个主要目标中有两个都与实现这一功能有关,即“提高信息技术对业务活动的贡献和产出”以及“发现促进部门整合的机会以提高绩效”。但是通观整个FEA体系以及配套工具,我们可以得出明显的结论:PRM并不直接提出改进建议,而是通过问题的识别帮助决策者思考。因此严格的说,该体系并未实际实现该项功能。
对于预算决策问题,美国的这套绩效评价体系可以说是直接对应到联邦政府的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方面,在项目预算申报期,申报单位必须按照PRM模型的要求和框架,提出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并填入预算申报必需的300表格中,作为预算部门审批工作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所有项目在实施后的实际绩效评价结果均将被记入联邦政府的一个知识库系统——FEAMS(Federal Enterprise Assessment Management System),而这些历史记录也同样将作为未来的预算审批依据。因此,该体系在预算工作指导方面是非常成熟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感觉到,美国的电子政务系统评价体系对本文所说的五个目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其中有些目标已经实际实现,有些目标虽未实现但却为评价者提供了参考依据。纵观其设计思想,可以感到该体系最大的特色在于应用目标的完整性、体系结构的逻辑性和实际使用的灵活性。
但是,当我们从实用性角度再次审视这个体系的时候,却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对于我国所要建设的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而言,美国的体系基本上只是一个理论参考,而不可能成为实际应用的工具。原因在于,美国政府构建这套体系的出发点是为工作人员提供一个指导性的规范框架,要求实际管理者在这个框架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进行实际操作,这与我国目前的现状和需求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
首先,该体系的评价指标虽然覆盖了所有环节,但是在设计、规划和管理三个方面却非常的粗糙,几乎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指标。因此如果将其放到我国的实践工作中,评价人员将会感到无从下手。此外,虽然在模型图示中提出了人力资源与其他资产两个模块,但是两个模块的内容与应用都还没有实际开发,因此在示意图中特别标记为灰色。
其次,就像前面所说的,该体系没有明确给出统一的综合评价方法,而是由评价者主观进行判断。而对于问题推理和改进建议两种功能,也只是提供了一个辅助框架,具体分析工作仍然完全要由评价者独立完成。结合本文在绪论中介绍的我国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的实际现状和需求,可以想见该体系的这些功能在我国目前肯定难以实现。
最后,虽然从框架上和实际收效上都可以看出,该体系针对预算决策提供了完善的指导功能,但是由于我们无法深入了解其支撑系统——FEAMS的设计思想和内部算法,因此几乎不存在照搬照抄的可能,所以也没有实际的意义。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不由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同一套体系,在美国可以得到良好的应用,而在我国目前却显得没有实用价值呢?究其原因,还是由两者在信息化发展水平和政府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具体的说:
首先,美国是全球信息化尤其是电子政务的发源地,因此整个政府机构对电子政务的认识和理解水平都明显高于我国,因此,其各个部门的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完全可以满足该体系的要求;
其次,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管理模式与我国不同,它一方面设立了统一的管理机构如OMB或总统办公室电子政务特别小组等,另一方面又建立了很有特色的CIO制度,即在每一个部门都特别安排一名信息化专家,负责该部门的所有信息化工作,非常类似企业中的CIO角色。因此,该体系所要求的“各部门各自拟定评价指标”、“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进行评价并分析问题、寻找改进途径”等工作都被分解到各部门内的CIO身上,而这些专家的水平当然是可以满足需要的。尤其一点,由于CIO制度是独立于部门业务机构的,因此同时又不必担心CIO的评价结果会受到其他方面的干扰,从而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美国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已经多年,从1949年起就开始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推广应用。尤其1993年还特别针对政府绩效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对政府绩效立法的国家。而作为整个绩效评价制度的一部分,美国的电子政务系统的绩效评价当然也会在此基础上得到意识、体系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与保证。所以说,这套体系所采取的降低严格性、提高政府机构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的做法是有其特殊背景的。
因此,通过对美国体系的深入分析,我们一方面可以充分借鉴其思想,并肯定本文所提出的目标体系;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由于环境和基础的差异,我们还无法将该体系直接套用到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之中。
二、印度电子政务评估框架(EAF)的适用性
与美国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的指导性和灵活性不同,印度的电子政务评估框架(EAF)特别突出了其严格性和易用性。下面仍然结合本文提出的五个目标对其进行逐个分析:
(1)EAF采用了标准的三级指标体系结构,其中一级指标包括服务、技术、可持续性、成本效益和可复用性五个方面。通过对其全部15个二级指标和72个三级指标的含义按照信息系统要素进行整理与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指标基本覆盖了电子政务系统的主要方面。表1是笔者整理的结果:
表1 EAF对电子政务主要方面的覆盖度
覆盖环节 |
运行效果 |
软硬件 |
管理控制 |
人力资源 |
设计规划 |
实施 |
运维 |
三级指标个数 |
33 |
21 |
15 |
2 |
11 |
3 |
7 |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列出的各个方面包含了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的结果,因此EAF每个指标与各列之间不是一一对应,而是一对多的关系,所以各列指标数总和已经超出了72。比如“雇员培训机制”,即可以看作是管理控制的内容,也可以看作是系统实施阶段的内容,甚至也可以将其归到操作者能力一项。因此本表只是用于说明该套指标的侧重点和覆盖面,而不是对其指标体系的精确的分类汇总。
从该表可以看出,EAF也覆盖了电子政务系统的各个环节,而其主要关注的领域是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效果,与美国FEA体系中的最顶层——“使命与业务成果”和“客户成果”——基本对应。不仅如此,在EAF的指标体系描述中还为每一个三级指标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和打分标准,使其可以直接应用到实际工作之中。
(2)对于综合评价与比较问题,EAF不仅给出了每个指标的打分标准,而且还专门讲述了使用该套指标进行分项和综合评价的具体方法 ,也就是首先计算三级指标的算术平均分作为二级指标的得分,然后将二级指标的算术平均分作为一级指标得分,最后将一级指标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到项目总分。其中一级指标的权重需要根据项目类型在四个权重向量中选择。可见,EAF已经详细的规定了评价的算法和具体参数,因此不仅能够为基层评价人员轻松使用,而且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评价的主观性。
(3)在问题识别方面,该框架对结果解释的支持仅限于表现层的问题识别,比如对某个系统的评价结果给出如下解释:“该系统在高层支持与用户细分两个方面表现薄弱” 。而对于更深层次的问题推理,即从表现出来的问题推理出真正影响效果的原因,该框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办法。
从框架的体系架构角度,我们可以发现EAF没有提供推理机制的内在原因。该框架虽然通过三级指标体系完整的覆盖了电子政务的各个环节,但是在每一级指标中,所有指标之间的位置都是完全平等,而没有描述出它们之间的驱动和因果关系,这与美国FEA体系中逻辑清晰的价值链模型完全不同。因此,对于存在问题的系统,该框架会将表现层、技术层、控制层等各个环节的相关指标都作为问题列出来,却无法告诉用户到底哪一个是关键原因。
(4)对于维护与改进的建议,由于其建立在问题识别的基础之上,因此EAF中也相应的没有提供此功能。
(5)EAF将指导预算决策看作是评价结果的主要应用领域,帮助管理部门直接将评价得分转换为该系统后续投资决策的依据。
综上所述,印度的EAF框架在指标体系的完备度和评价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对预算决策的指导作用等方面均有良好的表现,而在问题的推理以及改进建议机制方面则没有提供支持。对此,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印度政府将EAF的设计目标明确的定位在辅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决策上,而没有打算将其扩展到电子政务建设使用部门的管理改进方面。 这一点可以从EAF的目标中看出:在EAF的六个设计目标中,只有一个是面向项目建设使用部门的,大意为“提供中期考评工具,以便实现及时的矫正”,而没有提到对问题的发掘。联想到印度IT产业的发达程度尤其是世界领先的管理规范化水平,可以想象只要发现了问题,相关部门是有能力排查出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控制改进的。
如果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对EAF的实用性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下面几点结论:
首先,EAF的指标体系比美国的PRM等模型更加完备具体,而且逐个给出了打分的依据和描述,只需要对于具体的描述上以及一些具有行政体制差异的指标上(比如与“私人参与模式”相关的指标)进行修改,并适当增加管理控制方面的指标即可。
其次,该指标体系采用的打分依据和综合计算方法虽然非常具体,尤其对电子政务系统的分类以及相应的权重向量设计可以说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但是这种方法是否具有足够的合理性却值得深入探讨。比如,对于“服务时间承诺的实现度”一项指标,按照该体系的描述,其打分方法为“按照提交的服务时间框架(服务承诺)及时完成的服务百分比,从0%-100%为0-5分,每20%为1分”。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再差的系统,其服务完成的及时率也能保证在60%以上,事实上绝大多数系统都能保证90%以上的及时性。而真正能够体现各单位在工作质量与责任心上的差别的,就是在靠近满分的几个百分点之间,这与经济学领域中的“帕雷托法则”(“Pareto principle”,又称“20-80定律”)非常类似。因此,如果采用这种打分方式,恐怕得出的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各个系统在这方面的实际差距。此外,服务承诺的完成度还与服务承诺标准本身的合理性有关,而该体系中也没有对此进行考察。
最后,虽然EAF给出了将评价结果应用到预算指导中的具体方法和标尺,但是应该注意到它所提到的预算是针对同一系统的后续投资预算,而不是系统建设使用部门的未来预算。这一点可能与印度的预算管理模式有关,笔者尚需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但是无论怎样,可以肯定一点:在我国的电子政务预算审批工作中,不管是后续投资还是新建系统,风险分析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这个风险分析,申请单位的电子政务历史绩效评价结果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因此,EAF的预算标尺只能部分满足要求。
三、COBIT体系的适用性
与前面两个体系都不同的是,COBIT是一个面向信息系统管理控制的通用框架,并非直接面向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但是,由于一方面电子政务系统也属于信息系统的范畴,另一方面系统评价与管理控制本来就密不可分,所以COBIT里面仍然包含了大量可以用于电子政务评价的工具。
(1)作为一个通用的IT管理控制体系,COBIT在其整体框架的设计中就已经充分考虑了所有影响信息系统绩效的因素,具体表现为:
首先,从时间角度看,COBIT的整个控制目标体系(包括34个高层控制目标和更细致的215个具体控制目标)就是以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为主线划分的,涵盖了“组织与计划”、“获取与实现”、“交付与支持”和“监控与评价”四个域(Domain),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命循环。
其次,从空间角度看,COBIT提出了信息资源(IT Resource)的概念,将信息系统详细划分为数据、应用系统、技术、设备和人员,并指明了每一个控制目标或过程所对应的主要资源。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贯穿整个模型的管理与控制机制,可以说COBIT在空间上已经完全覆盖了信息系统的各个方面。
COBIT不仅充分考虑了全面性,而且还提供了丰富管理控制工具,其中包括了具体控制目标、关键效能指标(KPI)、关键目标指标(KGI)和过程成熟度模型(CMM)等多种评价方法,从而支持了信息系统事中与事后的控制。
但是由于COBIT是一个通用的信息系统管理控制模型,因此其整个体系的设计都强调了通用性原则,而没有针对电子政务系统评价进行特别的优化。
(2)在综合评价与比较方面,由于COBIT是一个管理控制模型,其核心思想是IT管理部门要在每一个重要控制过程上都表现良好进而保证整个系统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它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个以34个控制过程(或高层控制目标)为单位的体系,强调对每个过程的评价结果,而并不关注它们的综合评价。所以,在COBIT中也没有明确的提出将34个高层目标加以综合评价的方法。更进一步,每个控制过程本身也是由多个具体控制目标构成的,而且在其“管理指南”中也为这些过程分别定义了一系列评价工具(如KPI等),但是COBIT文档中同样也没有说明如何将这些具体评价指标进行汇总综合,从而得出相应高层目标的评价结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包括COBIT的制订者ISACA在内的很多组织和公司都推出了基于COBIT的管理控制工具软件,其中也必然涉及甚至可能实现了指标汇总的算法问题。但是由于这些软件大多价格昂贵,而且出于商业原因,其设计思想和内部算法都被加以严格的保护,所以我们还没有条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目前笔者能够搜集到的资料包括由MehtodWare公司开发的“COBIT Advisor”系列软件的详细使用手册和由ISACA南非分会开发的基于COBIT的免费软件“IT ScoreCard”。对于前者,从其功能列表和操作讲解看,并没有提供任何一个层次的综合评价算法,而是要由用户自行判断;对于后者,倒是提供了将34个高层目标汇总为不同方面的综合得分的功能。但是通过对其程序源代码的分析和跟踪,笔者发现该功能使用的算法就是完全的算术平均法,出于与前面EAF分析的同样理由,本文认为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3)对于应用评价结果进行问题识别,虽然COBIT没有提供综合评价的方法,相应的也不存在综合评价结果的解释推理问题,但是它却从另一个角度提供了一个类似于问题推理的规则。具体而言,COBIT从正向和逆向两个角度提出了每一个控制过程与系统潜在问题之间的联系:
首先,在COBIT的“控制目标”中,说明了每一个高层控制目标(亦即控制过程)所支持的业务行为。因此如果反过来考虑,当系统在某方面业务执行表现上出现了问题,也应该可以按该规则进行推理,并定位到相应存在缺陷的控制环节上。
其次,在COBIT的“签证指南”中,在每一个控制过程的审计方法最后,都给出一个非常详细的“对未达到控制目标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实质性测试”的说明,而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列示出如果该过程存在缺陷,则可能会发生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发现这些问题等。因此,通过这些规则的定义同样可以将系统表现出来的具体问题对应到控制原因上。
第三,COBIT在其最新的第4版中,增加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即各个IT过程之间的输入输出关联。Cobit第4版在每个IT过程的描述中,均包含了一个输入矩阵和一个输出矩阵,指明了该过程需要采用的来自其他过程的成果,以及该过程所产生的成果将如何作为其他过程的依据。这个关联关系揭示了IT系统内部各个过程之间的驱动关系,从绩效评价的角度看,可以作为确认指标间驱动关系的重要参考。这种关联可以帮助评价者透过表象,揭示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
因此可以说,对于所有信息系统的通用性问题,COBIT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推理规则。
(4)由于COBIT是一个面向管理和控制的模型,其宗旨和结构都是面向信息系统控制过程的,所以在提供维护与改进建议方面,COBIT具有很大的应用价值。具体而言,COBIT在通用性原则下定义了信息系统管理中的所有规范性控制过程,并详细说明了每一个控制过程应实现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因此,对于发现存在问题的环节,只要参照COBIT的相关描述并结合具体情况,就可以明确应采取的实际改进措施。
(5)对于指导未来预算,虽然COBIT涵盖了与财务、规划等方面相关的控制过程,但是并没有提供具体的预算决策标准。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COBIT在全面性以及问题推理和改进建议等方面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但是它并没有提供综合评价工具,也没有提供预算决策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在于COBIT是一个管理控制模型,它所面向的用户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而不是前面美国与印度两个体系所面向的上级主管单位。这就决定了COBIT的直接目标是“如何保证效果”,而不是另外两者的“如何评价效果”。因此,在COBIT中,评价只是作为具体管理控制工作的内容之一,并不存在综合打分的必要。而且由于并不面向上级主管单位,因此也不涉及整个的预算管理问题,仅需关注系统本身的投资效益即可。
此外,针对中国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而言,由于COBIT是一个通用性框架,没有针对电子政务进行特别的设计,所以其很多指标的表述与内涵都是面向经济效益等方面,而与电子政务的整体要求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尽管COBIT的指标非常全面,但也只能作为建立指标体系的参照和补充。
四、各体系适用性的综合比较
以上从建立我国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的具体目标出发,详细分析了目前主要几个模型框架的适用性和参考价值,表2列示了分析的结果。通过这些分析,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由于应用背景与整体目标的差异,上述体系虽然都在各自的应用范围内都得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仍然无法满足我国目前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渊羡渔,不如退而结网”,我们所应做的还是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这些体系中先进的理论和思想,建立自己的评价体系。
表2 各评价体系对具体目标的支持程度
|
全面覆盖各个方面 |
综合评价与比较 |
问题识别 |
维护与改进建议 |
辅助预算决策 |
面向电子政务特点 |
美国体系 |
A |
|
A |
|
A |
G |
印度EAF |
G |
A |
|
|
A |
G |
COBIT |
G |
|
A |
G |
|
|
说明:本表各列除五个具体目标外,还包括了“是否面向电子政务特点”一项,以便于全面比较。表中空白代表“基本不支持”,A(Average)代表“一般性支持”,G(Good)代表“良好支持”。
如对本书或ITGov中国IT治理智库系列丛书感兴趣,请登陆www.itgov.org.cn 或联系service#itgov.org.cn(请将#替换为@)
京ICP备06004481号 Copyright 2002 - 2006 ITGov.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