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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8日点击数: 作者:ITGov 来源:ITGov中国IT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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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35号)、《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绩〔2006〕11号)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是根据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求和制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另发),依据投入产出原理,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运用因素量化法、成本比较法、综合评价法等科学方法对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是使用省财政资金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电子政务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覆盖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评估、项目建设评估、项目运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项目立项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前进行的可行性评估;项目建设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前进行的购建质量、标准的评价;项目运行评价是对电子政务项目投入运行使用效果的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是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和运行使用的科学性、实用性及经济性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省信息办、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项目立项评估、项目建设及项目运行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由省信息办、省财政厅组建评价工作小组,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具体的项目立项、项目建设评估、项目运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第六条 省信息办负责组织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评估工作。省信息办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建评估工作小组,对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提交的拟立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负责对新(续)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安排概算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暂不列入当年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通过省信息办立项评估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审批,按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通过立项评估,并获得项目资金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在项目购建完成后及时向省信息办、省财政厅作出报告。
 
第九条 省信息办、省财政厅可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监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对在建的电子政务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在监理项目完工后及时向省信息办、省财政厅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作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建设完成的项目,由省信息办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建评价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进行评估,给出评估结果以及改进建议。评估结果合格的,可向省信息办申请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即可投入正式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整改后可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投入正式运行半年后,省财政厅将组建评价工作小组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和运行使用的科学性、实用性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给出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拨付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保障资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整改,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服务和应用效果。
 
第十三条 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安排新建电子政务项目。省信息办将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披露各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五条 省信息办将会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评选优秀电子政务项目。对获得优秀电子政务项目称号的,财政优先安排项目运维资金,优先安排以后年度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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