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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 加强电子账册审计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01日点击数: 作者:孟娜 许林贵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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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二审。草案二次审议稿各项修改达35项,其中草案通过修改有关条款加强对财政收支电子数据的审计引人注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说,“目前手工账册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电子账册’。他们和手工账册一样都是财政收支的载体,为了适应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财政信息被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审计监督手段进行强化。”

    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力、实施审计监督的其他法律法规依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审计决定的救助等问题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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