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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 通报涉密经济数据泄密案件查处情况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点击数: 作者: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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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于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杜永胜,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介绍重要涉密经济数据泄露案件查办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发布会内容实录。

国新办一局副局长华清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

华清: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上午我们请来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重要涉密经济数据泄漏案件查办情况,并回答大家的问题。刚才杜局长建议先请李厅长介绍一下案件查办情况,先请李厅长介绍情况。

李忠诚: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国家统计局干部孙振、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伍超明泄露涉密经济数据案件查办情况。

去年5月以来,我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多次被泄露。这一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迅速查明了泄密经过。今年2月,在有关部门预先工作的基础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已立案侦查6件6人,这6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人是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原副主任、副处级干部孙振,有1名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原副主任、副处级干部伍超明,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目前这6起案件已有2起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有罪判决。有2起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另外2起人民检察院已经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下面我就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有罪判决的两起案件向大家作具体通报。

李忠诚: 1.孙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孙振在担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及局领导秘书期间,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先后多次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对外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泄露给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付某、张某等人。经鉴定,这27项被泄露的统计数据中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振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被告人孙振没有提出上诉。

2.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伍超明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工作期间,于2010年1月至6月,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将其在价格监测分析行外专家咨询会上合法获悉的、尚未正式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25项,向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魏某、刘某、伍某等15人故意泄露224次,经鉴定,上述被泄露的25项统计数据均为国家秘密级秘密。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伍超明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被告人伍超明没有提出上诉。

国家宏观经济数据提前被违法泄露,危害经济运行秩序,干扰市场公平竞争,影响政府公信力,从而使国家、社会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泄密犯罪,必须依法惩治。近年来,检查机关一直严厉打击各类泄密活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保持打击各类危害秘密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依法高效查处各类泄密案件,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谢谢。

华清:谢谢李厅长。现在请杜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杜永胜


 

 

杜永胜: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去年5月以来,重要经济数据泄露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刚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李忠诚副厅长已就有关案情向各位媒体朋友做了通报。下面,我就从国家保密管理方面就有关问题再补充一些情况。大家知道,重要经济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泄露后将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近年来,国家有关经济部门对经济数据保密工作一直高度重视,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和监督检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从这两起重要经济数据泄密案件发生的情况看,反映了我们一些经济部门在重要的涉密经济数据保密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关于涉密经济数据的密级确定问题,关于涉密经济数据的知悉范围限定问题、关于涉密经济数据的解密时间控制问题,还有知悉涉密经济数据人员的审查教育问题等等,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和改进。

这起案件发生以后,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管理措施,如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加强涉密经济数据保密管理的通知》,组织开展了涉密经济数据产生、使用、保管部门的专项保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密管理,取得了成效。

今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在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有关经济部门涉密经济数据保密管理工作。同时,我们也会督促涉案单位和相关行业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涉密经济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既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来关心、监督。因此,我们欢迎媒体和社会公众加强监督,欢迎举报泄露经济数据的违法行为。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关心、监督下,我们的涉密经济数据保密管理问题一定能够做得更好。

华清: 谢谢杜局长。现在请记者朋友们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 两个问题:第一,这次公布的案件中泄露的国家宏观经济数据是哪些?第二,请问李忠诚副厅长,今后在查办此类涉密案件中,我们检查系统是否会引入重大责任事故同步介入这样的机制来防止或者杜绝案件查处的线索发现难、证据取证难的现状?谢谢。

李忠诚: 孙振、伍超明等人的泄露国家秘密案泄露的宏观数据,我们查明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国家宏观经济数据主要有工业增加值、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国民生产总值(GDP)、全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PPI)、消费品零售总额、人民币贷款增加、广义货币同比增长M2、狭义货币同比增长(M1)等九种。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部分数据在国家正式公布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部分数据在国家正式公布前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这些经济数据泄露后,危害经济运行秩序,干扰市场公平竞争,危害政府的公信力,使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该说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绝密级的一项(件)就构成犯罪,机密级两项(件)就构成犯罪,秘密级三项(件)就构成犯罪,这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绝密级一项、机密级三项、秘密级四项就构成犯罪。

下面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关于办理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是不是也要引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查处泄密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还是不同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检察机关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工作协作机制,主要是查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实际是两项职能:一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侦查工作实行侦查监督,确保批捕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实施渎职的渎职犯罪。检察机关的介入有这样两个职能。就泄密案件而言,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泄密案件是归检察机关管辖的,所有泄密案件,检察机关应该直接介入立案侦查,依照法律程序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当然,泄密案件的查处有它的特殊性,检察机关还要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紧密配合,因为泄密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等级需经过保密行政管理机关的鉴定,有关证据的获取有的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还需要掌握技术手段的部门协助配合,所以检察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和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还是有区别的,不能完全引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因此我们也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关于解决查办泄密案件,包括其他渎职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处理难的问题,我们现在正在积极努力,也欢迎大家积极给我们提供案件线索,以解决这些难题。谢谢。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 请问杜永胜局长,针对重要的泄密经济数据泄露,我们国家保密局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杜永胜: 刚才在通报情况时我已经简单地说了一下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起涉密经济数据泄露案件发生以后采取的措施,现在我把一些工作具体说一下。这起案件发生以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同时,健全保密制度,严肃保密纪律。

我们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配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一个通知,这个通知就涉密经济数据产生、使用、保管部门的具体保密措施做了严格规定。通知发布以后,各个部门在涉密经济数据保密管理方面做了认真改进。第二,组织了专项检查,对我们国家涉密经济数据产生、使用、保管的21个部门进行了专项的保密检查。这项工作已经结束,及时发现一些泄密隐患,堵塞一些泄密漏洞,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第三,改进有关工作,对照通知,对照专项的保密检查,对有关涉密经济数据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认真地改进,比如有的部门缩短涉密经济数据的发布时间,还有的部门取消涉密经济数据公布前的会商机制等等,应该说,涉密经济数据的保密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谢谢。

德国世界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刚才你们介绍的两个案子,能不能具体说一下危害在哪里?第二,你们的秘密制度对我们来说也很秘密,所以能不能介绍一下你们的秘密等级标准。去年有一个澳大利亚的案子,算机密、绝密、秘密还是其他等级?谢谢。

杜永胜: 我来简单回答一下。重要经济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我们有具体的定密范围和定密依据,泄露以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影响;二,经济秩序遭到了破坏;三,给经济运行带来危害。这个大家看得很清楚,每一次经济数据泄露以后,股市发生异常波动,异常波动背后就有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出现,所以维护及确保经济数据安全是我们经济部门和保密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责。

关于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中国的国家秘密《保密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保密的分类、秘密的确定、秘密的范围、解密的时间以及保密管理措施,《保密法》都有明确规定,也有外文版的,有时间请你翻一翻,我在这儿就不具体说了。这位记者先生可能担心自己碰到了怎么办,我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在中国工作的境外朋友,首先你接触不到中国的国家秘密,如果偶然接触到了中国的国家秘密,我给你出一个招儿,尽快报告,不要碰它,否则的话就可能有麻烦。谢谢。

中国日报社记者: 我们发现有一些媒体有意或无意间报道一些可能涉密的经济数据,而且这些报道还是比较准确的,对此想问一下二位怎么看?谢谢。

杜永胜: 现在是传媒非常发达的社会,您所说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了,确实有些媒体比较准确地预测了我们的经济数据。我们是这么看的,经济数据是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制定和调整国家经济运行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一些媒体,特别是一些境外媒体对我们的一些重要经济数据进行预测,由此判断我们经济运行的态势,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做法。

但是,这种预测行为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打擦边球不行,超出法律的界限更不行。在这两起涉密经济数据泄露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有关部门确实发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比如有的境外媒体偷梁换柱,夹带私货,以引用我政府官员在某些公开场合发言为名,将我涉密经济数据对外披露。还比如,有的境外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我经济部门和金融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核对求证他们的预测数据,这些都是不允许的。在此,我也想提醒媒体朋友,一定要遵守我国的法律,一定要遵守新闻从业道德,否则将有可能承担法律后果。谢谢。

中新社记者: 想请教一下我国法律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规定有什么具体处理措施?谢谢。

李忠诚: 关于泄密案件和涉密案件不完全是一回事,就泄密案件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言,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件以上的。二,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案件两件以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级三件以上的。四,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五,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六,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立案侦查。

另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规定,也是对外公布的,我在这里就不重复了。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了九个罪名。刑法第111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282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2款规定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431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2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还有我刚才讲的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共计九个罪名。  
保密工作杂志记者提问
 

 

《保密工作》杂志记者: 我们一直非常关注涉密经济数据泄露这个案件的有关情况,我现在有两个问题想分别请李忠诚副厅长和杜永胜副局长来回答。第一,作为检察机关对于预防涉密经济数据泄露有什么有效对策和建议?第二个问题请问杜局长,我们是否要追究发生泄密案件的有关经济部门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谢谢。

李忠诚: 关于保密犯罪预防工作,应该说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项重要的职责,我们查办案件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防止犯罪的发生。针对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发生的情况,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几个方面来预防和减少泄密案件的发生。

一,立足于职责,严肃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案件。只有严厉打击泄密犯罪行为,才能够有效地遏制和震慑泄密犯罪案件,才能有效遏制和震慑涉密人员泄露国家秘密,走上犯罪道路。

二,要加强警示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这方面,检察机关配合国家保密局搞了这方面的展览,这也是在增强公民保密意识。

三,建议有关涉案单位,要健全保密措施,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确保涉案单位真正地履行好保密职责,加强监管工作。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一案一总结、一案一评议、一案一预防,查处孙振、伍超明泄露国家秘密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也会通过查办这起案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要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我们发现这几起泄密案件都与金融行业相关,既有银行工作人员,也有证券从业人员,希望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杜永胜: 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案件发生以后,两个涉案单位高度重视,做了很多工作。他们依照自己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们组织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还有检察机关给予的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做了大量工作。关于追究领导责任问题,我们按照保密法第49条的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不仅要追究造成直接泄密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我们一定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绝不会网开一面,姑息迁就。

美联社记者: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就您刚才谈到的两起案件中,是什么单位获得了这些秘密的信息?他们对于泄密者给予了什么样的酬劳?是金钱还是别的一些回报?另外,对于泄密的中间人,会对他们进行什么样的处理?第二,问一下有关另外一个经济泄密的案件,就是薛锋的案子,去年他被拘捕之前他获取的数据库是公开出售的,但是他被拘捕后有关数据库被定为是秘密,我想请您说明秘密制定的标准是什么,在薛锋被拘捕前这个数据库有没有被进行公开的出售?到底数据库被定为秘密的时间是什么时间?谢谢。

杜永胜: 我来回答美国媒体朋友的提问。据有关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这起涉密数据泄密案件背后确实有利益驱动。有的通过和证券从业人员建立合作关系,利用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指导其买卖股票、谋取利益。还有的通过参加证券机构举办的一些活动,比如讲座、恳谈会等等,获取高额的讲课费用。泄密的主要原因还是泄密者本人保密法制意识淡薄造成的。至于这起案件的中间人,我相信检察机关一定会依法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薛锋这个案件,我们在审判过程之前有一个程序,就是确定它是不是国家秘密,这个程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我相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密级鉴定是客观的、准确的。谢谢。

法制晚报记者: 请问杜局长,今后的保密管理部门在涉密经济数据管理方面会有哪些具体措施?谢谢。

杜永胜: 加强涉密经济数据保密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努力:

一、加强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重要制度:一是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专门规定,突出对接触、知悉涉密经济数据人员的政治条件和资格审查;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查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协调机制,严厉打击泄露经济数据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将建立涉密经济数据专项督察制度,实行重点督察、专项检查等方式,指导和帮助他们查找漏洞、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三、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帮助指导有关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筑牢保密思想防线,切实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我也想代表国家保密局向为今天提供这场发布会的国务院新闻办的同志表示感谢,也向各位媒体朋友表示欢迎,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接受各位媒体的监督,也为各位媒体的采访提供机会。谢谢大家。

华清: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李厅长,谢谢杜局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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