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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电子政务发展 借鉴七国实践经验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点击数: 作者: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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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政府在全球范围内发生、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但是,自电子政府诞生以来,各国政府都将电子政府看成是提高政府办公、办事、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本国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进行过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电子政务实践活动,大力发展电子政务。通过深入分析,我们撷取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七国,进行电子政府实践的比较研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这些探索与经验做比较研究,将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起到借鉴和推动作用。

电子政府在全球范围内发生、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但是,自电子政府诞生以来,各国政府都将电子政府看成是提高政府办公、办事、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本国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进行过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电子政务实践活动,大力发展电子政务。通过深入分析,我们撷取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七国,进行电子政府实践的比较研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这些探索与经验做比较研究,将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起到借鉴和推动作用。

开展电子政府实践,理念必须先行。电子政府的理念,是推行电子政府的宗旨,是电子政府的核心价值的体现。美国电子政府的理念是“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在众多实施电子政务的国家中,美国是起步较早、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美国的各个县、市、州、联邦以及各行业,已经全面笼罩在“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电子政务的巨大网络之中。德国电子政府的理念是“让数据而不是公民跑路”。为了使政府各部门平稳有序地开展电子政府,还专门编写了《电子政府手册》,全方位地介绍电子政府的实施过程。建设“以公众为中心的政府”,是英国电子政务的基本理念,贯彻于英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并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方案时必须认真考虑这一点。日本在实施电子政府的过程中,坚持“高效、统一、迅速应变,与国民关系和谐、满足公众需求”的理念。而与日本同在亚洲的韩国,则秉承“面向公众、清廉”的电子政府理念。新加坡电子政府的理念是“以民为本”,在电子政府实践中,不但走在亚洲各国前头,而且在不少方面迈入世界先进水平。

实施电子政府,基础建设非常重要。在美国,从1985年至2000年,在办公场所和家庭中使用电脑的人群从30%增长到70%,家庭拥有电脑数量从15%增加到60%。另外,美国由联邦政府主导,或者民间自发组织了一些公益性团体与组织,形成10个监管政府信息化的组织机构,总称为“政府技术推动组”。与美国相比,德国信息技术基础建设相对滞后。为改变被动局面,德国政府制定相关计划,全力追赶信息时代前进的步伐。在英国,时任首相布莱尔针对数字鸿沟问题,制定了“在五年内使每个英国家庭都能上网”计划。在政府推动下,英国已有40%的政府服务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远远超出预定目标。在法国,从1997年起,开始逐渐接受互联网和电子政府。从1998年开始,所有的政府表格均可在互联网上得到。到2000年底,法国政府已建成大约60个机构站点,部门包括教育、电信、环境等。日本根据基础建设发展规划,在2005年完成全国光缆新干线建设,普及宽带网。对电子政务网络,日本政府提出“四极互联网”概念,由政府、地方政府、公民和企业共同构成四个节点,进而构成全国统一的、功能完善的电子政府网。在韩国,政府通过国内融资、鼓励运营商之间的良性竞争等,建立了政府信息骨干网络。韩国政府认为,政府公务员的素质和水平决定电子政府的发展和成败。目前,韩国37万政府公务员中,绝大多数拥有电子邮箱,基本适应了电子政府的发展要求。

电子政府的安全十分重要,因此,必须建设一个安全的电子政府环境。所以,各国相继出台了有关电子政府的法律法规,为电子政府的发展保驾护航。为此,美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子政府的发展起着保障和规范作用。德国政府则制定了一部电子签名法草案,等待联邦议会审议。英国政府1999年发布了《政府现代化白皮书》,提出到2008年全面实现政府服务电子化目标。2000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又把时间从2008年提前到2005年。日本政府1997年将原来的《计算机白皮书》更名为《信息化白皮书》,其中政府信息化、产业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是三个主要组成部分。2000年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出《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韩国政府在1996年制定了《信息化促进基本法》,统一规划和指导信息化的实施。到2000年,韩国共制定或修改了107项有关电子政府方面的法律法规。韩国政府尤为重视网络安全,已发布了一系列保护个人隐私和防止淫秽内容传播的法规,并对违法违规者予以严厉打击。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修订了1993年出台的《滥用计算机法》。另外,政府还制订了与此相配套的《信息安全指南》和《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以及《电子交易法》、《电子交易法执法指南》等法律法规,为电子政府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支持。在电子政府的实践过程中,无论是理念的形成、基础建设,还是制定计划、不断发展和超越、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都是为了一个目标,那就是取得良好的绩效。在美国,由于电子政府的开展,1992年到1996年,美国政府员工减少24万人,关闭了近2000个办公室,减少开支1180亿美元。美国的雇主税务管理系统、联邦政府全国采购系统和转账系统等网络的建立,不仅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而且提高了政务透明度,堵住了徇私舞弊的渠道。而韩国电子政府建设项目的成功,大部分行政业务实现了计算机化,即完成了行政计算机化。以拥有3万名职员的情报通信部为例,其公文的电子批示率达到99.4%。此外,在引进尖端电子采购系统后,企业无需访问相关政府机构,直接在网上申请供货就可以了解整个采购过程,使公务员腐败的可能性显著减少,使原来2天以上的文件处理周期缩短在30分钟以内。在新加坡的电子政务实践中,以使用频率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的上税服务为例,每处理一笔简单业务会节约1.54美元。再例如,新加坡对中小企业技能发展基金审批业务进行重组后,由原来的42天缩短到5天,对产品的测试由22天缩短到10天。

建设中国的电子政务必须要有高度的紧迫感,并且在实践中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相信这些成果值得每一个即将开展或者正在展开电子政府实践的国家积极借鉴和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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