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为加强对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管理要求》(2010第39号公告),对信息安全认证标志式样、标志管理要求、监督管理与罚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如下:
一、标志式样
1、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如下图)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标志正下方的“ABCDE”为认证机构识别信息,代表实施该认证的认证机构。
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式样
注:IS相对上方主体形象圆居中;*根据要求,字母长度为:3~5个不等,位置为相对上方主体形象圆居中对齐。
2.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以上各种方式的标志简称为印刷、模压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3.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8mm、15mm、30mm、45mm和60mm等五种规格。印刷、模压标志应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二、标志管理要求
1.标准规格标志(粘贴式)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由签发证书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承担,获证企业或其代理人凭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向发证机构申请购买标志。
认证机构应对其委托的标志印制机构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止标志的不当流失。
2.印刷、模压标志
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由获证企业或其代理人向发证机构提出申请,按发证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发证机构审批后自行制作。
3.使用
(1)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获证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2)获证产品外包装上可以加施认证标志。
(3)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4)获证企业应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5)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监督管理与罚则
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第四章、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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