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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加快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点击数: 作者:田静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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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田静:全国政协常委、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所长,民盟中央科技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委副主委。

田静:全国政协常委、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所长,民盟中央科技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委副主委。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准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0年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实施“1+6”系列先行先试新政策。“1”是建设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指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中央单位股权激励审批方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

中关村创新平台即“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于2010年底正式成立,同步推进的6项先行先试政策也已经取得积极成效。2011年,示范区内中央和地方高校院所技术转让项目共计261项,收入约6.5亿元;481家单位实施了股权和分红激励,512家企业享受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新增归集项目加计扣除额5.31亿元,享受所得税优惠共计8024万元,1235个项目纳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282家,152家企业参与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2011年,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全年实现总收入1.9万亿元,连续3年保持20%以上增速。区内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1962人,新创办生产型和研发型科技企业近4000家,企业研发及科技活动经费总额超过750亿元,专利申请量达到1.9万件,专利授权量近1.2万件,增长均超过30%;新创制标准211项,创业投资案例349个,投资金额达378亿元,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占全国1/3。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890亿元,同比增长20%,约占全国的40%。新增总收入过亿元企业超过140家,总数达到1550家;新增上市公司26家,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7家。

结果表明,“1+6”先行先试政策整合了人才、技术、资本、管理等创新要素,营造了适宜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稳定了技术人员队伍,激发了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加大研发和人才培养投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这些成功的经验和政策应该尽快得到推广,同时经过3年的试验,这些政策也在新的形势下暴露出了一些局限性,因此建议: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作为个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在没有转让获得现金收益之前,参照执行股权奖励政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在使用“未分配利润”转增企业注册资本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尚未获得实际的现金收益,却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影响了个人股东扩大资本再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做强做大;

(2)完善创业投资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未上市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创业投资机构,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投资额的70%提高到120%。现行的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7】31号和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机构对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近年的实施效果,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较高,税收抵扣额吸引力还不够大,创投机构对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平均只占其全部对外投资额的20%。如果提高到120%,则相当于按投资额的30%抵扣企业所得税。

(3)科研院所、大学与企业在使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对其评估价值增值部分,在未取得现金收益时,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存在很大的技术和市场风险,要对其没有见到实际利益的成果收取企业所得税,严重挫伤了这些单位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4)对入选“千人计划”等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出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在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产业化与示范应用等项目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内资企业待遇。随着人才流动与回国创业人才的增多,内外有别的企业投资政策已经不利于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境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5)总结评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系列政策,根据试验的效果和形势的变化,修改完善后尽快向有条件的地区和科技园区推广。(魏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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