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即使对美国经济而言,网络股泡沫的破灭会在短期内对ICT产业乃至整个经济造成某些消极的影响,但这并不会阻止高新技术产业的长期发展。事实上,最近一年来,“疯钱跑了,傻钱缩了,聪明钱仍然留下寻找机会。”全球上网人数继续高速增长,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结合起来,使E+T>T。目前美国电子商务的销售收入总额已达一万亿美元。当然,由于1999-2000年网络泡沫膨胀时期的过度投资,和大量“超买”,加之过量供给能力,使美国ICT厂商的近期销售发生困难,要把失衡的经济调整到位,还需要一段时间。
中国ICT产业所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中国是一个后进国家,ICT产业尤其幼稚,它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由于幅员广大和人口众多而致的巨大国内市场,是中国独具的优势。第二,对于中国的ICT企业只在1999-2000年美国的网络股狂热接近尾声时才有所跟进,还来不及吹起太大的泡沫,因此,所谓“财富效应”造成的正负面影响,也都不像美国那样严重。第三,由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受到泡沫破灭的打击,在争夺人才等资源的竞争上给中国企业造成了某种特殊的机会。目前中国的ICT产业仍在以很高的速度发展,表现在:(1)上网人数仍在以大约6个月翻一翻的速度增长。(2)各种电子器件的制造增长很快。(3)在已有的骨干电讯网络的基础上,建设入户网络和发展无线移动用户,乃至解决城市宽带入户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以及无线上网的2.5G、3G等等,仍然有望形成新的热点。(4)电子营销:B2B:电子销售、电子采购、电子市场有进一步的发展。特别可喜的是(5)一些企业开始用网络技术改造企业的经营流程,使成本迅速降低。
为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在需要防止“热炒概念”等“升虚火”的行为,而是要切实地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对于企业来说,王志东先生说的对:“应当不再炒作或依赖所谓的概念,而是注重自身的业绩增长。”我同意这样的判断:“硅谷的特色,不在于这一地区取得了优异的科学发现和技术进步,而在于它孕育了大量优秀的企业。”在我看来,为了培育创业企业,当前最需关注的工作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挥国内科技人才的潜力。目前,正在进行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为了把成百万科技人员从旧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对院办、所办、校办企业以及行政机关所属应用开发类机构(如设计院等)进行以“股份制改造”和“撤出机制”为核心的企业改制工作。另一方面,是采取种种措施为各类专业人员自行创业提供方便。
第二,在西方IT产业大量裁员的条件下,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华(或回国)创业。据科技部徐冠华部长近日发表的谈话说,最近两年来,光是53个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已经吸引1万多名留学生回国创业。目前,这些留学归国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第三,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好的“孵化”服务。所谓“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创业企业的成长而提供工作场所、仪器设备、资金、中试、营销、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专门机构或企业。在西方国家,这些服务大多数是由各种各样的盈利性企业提供的。但是在中国,由于民间资源的缺乏,因此在早期的开发区中,“孵化器”往往是一个由政府建立的有形设施。由于政府的资源有限,而且进入这种“孵化器”的对象要作资格审查,它的服务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使许多很有希望的企业失去了发展壮大的机会。最近我在西安等地看到,“孵化”工作正逐渐走向社会化。它们的做法是:吸引投资基金等商业性组织参加孵化工作,同时“推倒围墙”,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社会化的孵化服务。
第四,改善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环境。最近两年来,各方面对于发展风险投资业(Venture Capital)作了比较多的努力。据一种估算,目前中国的VC总量约为400亿元,其中政府与民间各半。但大多存在应在何种企业制度下运转的问题。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性,需要操作者个人利害与经营结果有高度密切的关系,采取国有国营或大企业直接运作的方式往往是无效的。从国际经验看,风险投资最适宜的企业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北京市去年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条例》已经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正在为改善风险投资的运作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例如政府资本与民间资本合营、用类似于有限合伙的方式委托资金管理人运作等等。此外,风险投资的退出通道问题还有待解决。可能的解决方式,包括开放“二板”市场、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方式进行“场外交易”等,都宜于早日付诸实施。
第五,确立法治。新近出版的一本研究硅谷经验的重要著作《硅谷优势――创新与企业家精神的栖息地》一书列出了硅谷作为创新产业的栖息地所具有的10项特点和优点,其中,它把“有利于创业的游戏规则”放在首位。在这方面,我们与硅谷的差距特别巨大。可喜的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点,并做出了可贵的努力。例如,1998年上海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18条”)》并且每年对这一政策集做出修订。这对发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了很好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条例》,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被媒体称为“中关村基本法”的《条例》,在保护创业者和投资商权益等问题上有一系列富有创新意义的突破,把高新技术园区的建设引上了法治的轨道。当然,就像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在确立法治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我们必须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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