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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须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7日点击数: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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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要求2007年10月1日起,凡是申请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单位,应当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具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通知》表示,保险中介机构应以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建设为契机,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加强内控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促进中介业务健康发展。

      按照要求,10月1日之前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10月1日前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配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而从今年10月1日起,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电子档案,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此外,为完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以下简称“处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广大被保险人的作用,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据悉,这一指导意见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建设、运行模式、受案条件、工作程序、调解的效力与执行、长效工作机制等。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是关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原则规定,各地区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规定。上海、安徽和山东等先行试点地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运行模式,深化试点,积累实践经验。随着今后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保监会还将逐步完善规范处理机制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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